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拟在四川省境内开办中医类医疗机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申请和办理(外商独资除外)。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146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条: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 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72号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146号第二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四川省内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2、申请条件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146号: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3、申请材料依据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146号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四川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且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并至少满足下列一项要求:(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二)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10%;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规定,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成都市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七)正在服刑者。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材料种类:收原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A4纸打印,原件1份,按照说明要求逐项填写。 |
详见: 格式文本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示范文本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doc。 |
无 |
无 |
2 |
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说明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
详见: 示范文本土地使用证.jpg、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jpg、房屋所有权证.jpg。 |
无 |
无 |
3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材料种类:收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附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内容应包括: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投资预算;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
详见: 示范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jpg。 |
无 |
无 |
4 |
选址报告和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
详见: 示范文本建筑设计平面图.jpg、选址报告.jpg。 |
无 |
无 |
5 |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材料种类:收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 |
详见: 格式文本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书.doc。 |
无 |
无 |
6 |
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
详见: 示范文本身份证复印件.jpg、事业单位法人证书.jpg、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jpg、企业法人营业执照.jpg。 |
无 |
无 |
7 |
设置医疗机构公示样稿 |
材料种类:收原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公章。 |
详见: 格式文本医疗机构设置公示.docx。 |
无 |
无 |
8 |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
材料种类:收原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
详见: 格式文本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doc。 |
无 |
无 |
9 |
中医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置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提交)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设置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提交,执照须在有效期内。 |
详见: 示范文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jpg。 |
无 |
无 |
10 |
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提交)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
详见: 示范文本项目建议书合作协议.png。 |
无 |
无 |
11 |
合资合作双方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提交)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
无。 |
无 |
无 |
12 |
合资合作双方的资信证明(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提交)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
无。 |
无 |
无 |
13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提交]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
无。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取件--结束。
十、审批决定证件
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批复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30 个工作日。
(1)申请: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3)审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转外时限:30个工作日。
(4)决定: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6)取件: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7)结束: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0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南充市涪江路19号三楼04、05、06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7-2338345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南充市政策法规与科教科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 |
依据 |
注意事项 |
1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按照实际内容填写 |
无。 |
无 |
2 |
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 |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权 |
医疗机构用地、用房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
无。 |
无 |
3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报告要素齐全 |
医疗机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
无。 |
无 |
4 |
选址报告和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
选址依据充分,设计布局科学,占地和建筑面积达标 |
选址及设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范 |
无。 |
无 |
5 |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行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 |
提供原件,红头行文 |
无。 |
无 |
6 |
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 |
证明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无。 |
无 |
7 |
设置医疗机构公示样稿 |
格式规范,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
提供原件 |
无。 |
无 |
8 |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
逐项填写,内容准确,符合要求 |
按照实际内容填写 |
无。 |
无 |
9 |
中医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无。 |
无 |
10 |
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是否与申请设置真实一致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无。 |
无 |
11 |
合资合作双方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
登记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无。 |
无 |
12 |
合资合作双方的资信证明 |
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股权或权益不得低于1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无。 |
无 |
13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
主管部门出具,红头文件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无。 |
无 |